政采百科第52期:為什么協會頒發的證書不能作為評審因素?
財政部在2019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查出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采購文件將AAA級信用證書、守合同重信用證書或其他行業協會、組織頒發的證書、獎項作為評審因素”。用證書作為評審因素,是目前政府采購中比較普遍的做法。那么,為什么協會頒發的證書和獎項不能作為評審因素?
我們來看看某AAA信用證書的申請和評選的條件就明白了。一是要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等,二是企業成立三年以上,且三年內沒有受到部門的行政處罰,三是企業盈利能力較強,實現逐年增長。第一條看不出有什么問題,第二條企業需要成立三年以上,這就意味著成立不到三年的新企業是無法拿到這個證書的。《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如果把這個證書作為評審因素,對于成立不到三年的企業是不公平的。
另外,第三條企業盈利能力較強,實現逐年增長,也屬于變相對企業的財務指標進行限制。企業是否盈利跟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履約能力并無直接聯系。比如對于貨物項目,企業即便是處于虧損狀態,現貨貨源充足的話,也是不影響履約的,而且極有可能憑借一個采購項目扭虧為盈,這種情況就更不應該限制企業了。
其實這還算好的,有的行業協會證書和獎項申請和評選的條件中還有對企業人員、注冊資本的要求,把這些證書和獎項作為評審因素,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
所以說,本質上是因為這些證書的申請條件對中小企業有限制,而不是單純的排斥協會的證書。如果某個協會的獎項證書是針對全國或者全行業,獎項的申請條件也沒有對中小企業的限制,作為評審因素也是可以的。當然需要跟采購需求相關,且分值不宜過高。但是在現實中,這樣的協會獎項幾乎沒有。甚至不排除個別的行業協會或組織就是為了賺錢盈利而已,中小企業在他們眼里是小魚小蝦,他們頒發的獎項證書對中小企業是天然排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