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參加政府 采購活動價格扣除的通知
近期我辦收到多家供應商反映,對《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yè)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第一條第(五)項規(guī)定“提供本單位制造的貨物,或者提供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非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注冊商標的貨物)”的理解和適用存在爭議。
為維護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開、透明、誠信等原則,更好地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享受價格扣除的貨物是指只由本單位制造的貨物,或者只由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非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注冊商標的貨物)。
2、采購人和代理機構(gòu)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于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參與貨物項目的,必須要求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標明具體哪些貨物是其本單位制造的貨物,或者是由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非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注冊商標的貨物),僅有標明部分的貨物才能啟動價格扣除。為增強可操作性,建議采購人和代理機構(gòu)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yè)可制造的貨物單獨分包。
3、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應當依法依規(guī)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認真審閱招標文件,誠實響應,在投標文件中寫明具體哪些貨物是由本單位制造,或者由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不包括使用非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注冊商標的貨物),并對其進行標注。
4、參與評審的專家,應當認真審查,對供應商所提供的由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部分,或者由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部分(不包括使用非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注冊商標的貨物),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予以價格抵扣,不由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部分,不得進行價格扣除。
另外,根據(jù)《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中小微企業(yè)價格扣除均適用于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但具體扣除比例不同,該法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請采購人、代理機構(gòu)和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要格外關注。
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